5月1日音訊,據中國多家媒體新聞,李某入職某公司后多次存在溜崗”情況,即便是企業跟李某談話后,當事人依舊長時間擅離崗位。
李某稱,自己壓力大,需上廁所抽煙放松心情,且未征得指導同意擅自外出。
企業最終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法院審理后判別,李某存在消極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經約談后仍未有積極改變,公司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李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專家指出,當成領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對所在單位也應負有勤勉勞動的義務,與公司風雨同舟。
假若總是不愿意擔當不主動當成、得過且過,達不到崗位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制度,對于不可勝任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無法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超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沒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允許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員工來說,要摒棄上班摸魚”的心態,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勤勉盡職”這一法定義務,這樣通過雙方的努力,才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兌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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